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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扬州市《综合知识(A)》真题: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2015-06-11 01:08: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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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扬州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A)》真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财产可以继承?_____
A: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B: 山林承包权或企业租赁权
C: 租赁企业应得的个人收益
D: 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权

参考答案: ACD

本题解释:
【答案】ACD。解析:《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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