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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湖南省岳阳市直《公共基础知识》(精选):下列哪些情形,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6-11 01:22:4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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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湖南省岳阳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精选)
下列哪些情形,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_____
A: 孙某被某微波炉炸伤,该微波炉为张某从某研究室偷盗所得,尚未投人市场
B: 李某购买某厂生产的电磁炉发生了爆炸,但检测证明爆炸与产品质量无关
C: 王某购买的高压锅爆炸,该高压锅的生产者证明目前科技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D: 周某使用陈某赠送的电视机发生了爆炸,周某无法出具购买电视机的收据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专家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A、C项所指情形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B项中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则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D项中不能出具购买电视机的收据不影响生产者承担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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