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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公共基础知识》:下列哪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06-11 01:28:4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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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下列哪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_____
A: 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摊贩王某售卖的食品不合格,便没收王某营业执照
B: 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周日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场买家具,途中将小学生撞伤
C: 某公安局认为李某是重大案件的嫌疑犯,便将其逮捕,后发现李某确实无罪
D: 某乡政府以整修公路为由,从农民的公粮款中扣留了一笔款项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答案】B。专家解析:《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周日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场买家具,途中将小学生撞伤属于个人行为故本题答案选B。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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