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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下列情形中,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2015-06-12 00:22:2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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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下列情形中,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有_____。
A: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被羁押,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B: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C: 对嫌疑人进行逼供,致使嫌疑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D: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参考答案: BCD

本题解释:
【答案】BCD。专家解析:《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CD三项当选。<br>《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A项排除。<br>故本题答案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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