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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济宁市属(教育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得被学校哼用为工作人员?()
2015-06-13 02:58:3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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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济宁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教育类)真题及解析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得被学校哼用为工作人员?_____
A: 张某曾因强奸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B: 李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两年
C: 王某曾因偷开他人电动车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十曰
D: 赵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且尚未痊愈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解释: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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