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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公共基础知识模拟171(附解答)(八)
2012-10-29 21:09: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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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每小题1分,共4分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答案解析: 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1、   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______
参考答案: ①侯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6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侯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侯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③侯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侯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侯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答案解析: ①侯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6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侯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侯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③侯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侯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侯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2、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于1996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侯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侯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侯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侯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8年5月 10日侯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井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
   ①侯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③侯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④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__________
参考答案: ①“机密后应加注“★”号 ②“吉政发(1995)003号之(1995)”应为“[1995]” ③标题摆放不规范 ④注释位置不当 ⑤作者与日期位置错误 ⑥附件缺少序号 ⑦主题词稍多 ⑧附件位置不当    
答案解析: ①“机密后应加注“★”号 ②“吉政发(1995)003号之(1995)”应为“[1995]” ③标题摆放不规范 ④注释位置不当 ⑤作者与日期位置错误 ⑥附件缺少序号 ⑦主题词稍多 ⑧附件位置不当
3、   0000001
   机密
                                          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1995)00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的通知
   ×××××:
   ×××××××××××××××××××××××××××××××××××××××××××××××。
   注释:1.××××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
   抄送:   ×××、×××、×××
   主题词:×××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年×月×日印发
   (说明:本题字体型号大小不在改错范围之列)
   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由于具有产权清晰等特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高效率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它们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其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实践证明,没有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是绝难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培育起来的创业精神,更是一笔无形的社会财富。 第四,非公有制的经济的贡献不仅在于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还在于安排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答案解析: 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由于具有产权清晰等特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高效率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它们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其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实践证明,没有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是绝难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培育起来的创业精神,更是一笔无形的社会财富。 第四,非公有制的经济的贡献不仅在于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还在于安排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4、   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
                                                         ――摘自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请结合材料分析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作用。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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