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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水产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由于养鱼队所在地发生山洪爆发,造成鲢鱼损失。但是鲢鱼的损失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依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以水产公司应当向养鱼队支付鲢鱼价款,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水产公司
答案解析:
- 1、200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汀了一份购销鲢鱼合民。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200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2008年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2008年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鲢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支付鲢鱼价款.但水产公司辩称。鲢鱼是在养鱼队遭受损失的.拒绝支付款,并要求养鱼队履行合同,赔偿其鲢鱼的损失。养鱼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价款。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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