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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黑龙江省直《综合知识》:下列行为中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2016-03-07 00:58:5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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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黑龙江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及解析
下列行为中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_____。
A: 将刚出生的婴儿抛弃在医院座椅上
B: 晾晒的衣物散落不见
C: 将体弱多病的牛拉到野外丢弃
D: 将房屋闲置不用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专家解析:抛弃是消灭物权的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物属于无主财产一类,是指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其所有权的物。抛弃婴儿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发生抛弃效力。排除A项。晾晒的衣物散落不见不是所有人自愿放 弃的,因此也不发生抛弃效力。排除B项。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排除D项。故本题答案选C。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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