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村官考试省级导航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竞业限制
2016-05-13 10:37:1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劳动法-竞业限制》。

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Tags: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日一练(2016..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