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卫生系统招聘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卫生系统招聘复习资料

2017年06月公共基础知识: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民法
2017-06-21 18:16:4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民法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1.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 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The cat could very well be man's best friend but would never stoop to admitting it. 猫可以是人们最好的朋友,但它自己却不肯屈尊承认这一点。
Words are like bees, they have honey and a sting. 言语象蜜蜂,有蜜也有刺.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事业单位考试每日一练(2017年06..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