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名程序:报名人员持相关证件及复印件至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各招聘单位现场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经招聘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填写《扬州市2010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登记表》(一式两份),交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缴纳考试费,办理报名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免缴考试费。
4、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简章及《职位表》,弄清具体规定,遵循相关要求,准确选报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职位表》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等场合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现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2)报名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已就业的,报名前应征得签约单位同意并提供其同意报考的证明: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人员必须在现场报名时提供;其他人员当时提供有困难的,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其他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或不受户籍限制的证件、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前,报考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报考条件中有其他要求的(如专业技术职称,从业、执业资格,工作或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等),还须提供对应资质材料。上述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现场报名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报考人应提供的规定证件及相关材料。
(4)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扬州市2010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5)开考比例为3׃1,报考人数不足开考比例的职位,相应核减该职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在“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后,原报该职位的考生可对照条件于11月2日9:00-12:00至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改报其他职位。
(6)考生于11月10日-12日(每天9:00-12:00,14:30-17:30)至各招聘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领取笔试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及其要求详见准考证。
(二)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含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共基础知识,下同)。笔试范围参考江苏省2010年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综合类,即A类;但不含申论部分)相关要求。部分职位加试相关专业知识(写作,下同),详见《职位表》。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2010年11月13日。
上午:《综合知识》;
下午:相关专业知识。
考生应按照笔试准考证上确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笔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专业知识笔试分别采用百分制计分。
(三)面试人选确定
笔试结束后,市人社部门确定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该线以上人员,按各招聘职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按实际人数),以考生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之和,或无专业知识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下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各职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如面试的人选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四)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不设合格线(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在60分及以上)。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参加面试人员,按其笔试均分(<公共科目分数+专业知识分数>÷2或无专业知识考试的公共科目分数)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考试总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用人单位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总成绩仍然相同,则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仅考公共科目或虽考专业知识但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则另行加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本人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聘用
考核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将相关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核发聘用通知书,被批准聘用的人员持聘用通知书等材料到招聘单位办理签约手续。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关系,在签约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凡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需实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核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4-8786540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4-87338067。
六、本简章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14-87866436)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