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培训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就业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确立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法制化;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致力于创造没有歧视的公平就业环境;形成较为完整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
《就业促进法》全文共九章69条,内容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全文内容可归纳为116510,即: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这一方针首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并贯穿法律的整个内容。
一面旗帜: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六项责任: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完善就业服务;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提供就业援助。
五项制度: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
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
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
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六大政策: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
城乡统筹政策、区域统筹政策
群体统筹政策、支持灵活就业政策
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下面我们对《就业促进法》中主要内容及有关重点进行简要阐述:
——《促进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六大责任。
一是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明确政府要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把就业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我们说一个城市的建设很重要,经济发展、GDP发展很重要,但是这个城市的就业问题解决得怎么样,老百姓的就业率高不高,失业率能不能控制住,应该把这个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最重要指标。
二是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来促进就业,通过政策来引导社会各方面、规范社会各方面,来鼓励和支持劳动者更多的就业。
三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政府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环境。这个公平就业的环境包括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规范,真正保证就业的公平,反对就业歧视。
四是完善就业服务;
要为劳动者提供很好的就业服务,特别是强调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免费为劳动者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就业服务
五是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政府应该为老百姓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创业能力提供条件。所以搞好职业教育和培训也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为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就业提供条件。
企业有义务增加就业岗位和培训职工
《就业促进法》对企业的用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国家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来增加就业岗位,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有对就业有利的措施国家都会给予相应的鼓励;
二是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三是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招工的时候不能出现歧视,用工的时候也不能出现拖欠工资、降低劳动条件、甚至加班加点不付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等情况;
四是要求企业在职工教育方面要承担培训在职职工的责任,提取相应的职工教育费用。
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有歧视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两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指导,告诉其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选择自己合适的人选,而不要用性别和年龄作为一个条件,否则就会出现就业不平等;二是对用工争执问题也要加强监督。
六是提供就业援助。
政府最后的责任是要给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就业促进法》特别提出要保证每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这实际上对各级政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就业促进法》里专门设置了一章叫做“就业援助”。其中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是指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说是连续失业一定时间还没能就业的人员。至于以一个标准来说明谁是就业困难群体,由各地政府具体确定。
为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我国的就业援助措施总的有三个。
一是把所有的政策集合起来用在困难群体上,比如说企业要招收就业困难群体,那么企业就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如果就业困难人员想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减免三年的税费,同时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如果这个人不具备开业的能力,也没有被企业吸收,岁数又很大的话,就会通过当地社会公益岗位来解决,像保安、保绿、保洁,经过培训后让他上岗,他在这个岗位里的工资由政府提供,社保由政府继续接续,他可以在这个岗位继续工作到退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零就业家庭希望孩子就业,孩子又具备可塑条件,国家将为这个孩子提供免费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要在当地大量开发社区的公益岗位,并优先安排被当地确认为困难群体的人员。
三是对困难群体人员坚持就业援助服务,要求各地一定要把国家的促进就业政策送到家里,告诉他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政策,告诉他社会上有什么样的就业信息和渠道,这叫做“送岗位、送信息到家门口”。
中小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企业,尤其是在服务业里面有大量的中小企业,所以中小企业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载体。要解决我们国家的就业问题,必须大力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就业促进法》中对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原则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将和有关部门,如国家发改委、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细化《就业促进法》中的这些规定。现在已经明确的法律实施时能够落实的有如下几项:对于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比较多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解决资金困难;对于中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3三大类:一是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计划生育协管员、交通协警员、暂住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党建指导员、工会指导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由街道主管的实行按户收费的新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三是其他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今后在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过程中,将逐步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范围包括:“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优惠政策其一是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
其二是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此外,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扶持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我们应当重点把握的法律规定
1、关于就业专项资金
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必然涉及到资金投入,在《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前,有关于对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而这次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则把就业专项资金明确写入了法律,提升了其效力程度。《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比如,就业困难人员就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到使用该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就业。
2、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而且,明确规定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公益性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为劳动者提供如下免费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当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有效运作还需要若干的配套措施,在《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就应当开始着手设立这样的机构,在这样的机构建立之后,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将会有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便利。
3、关于公平就业
(1)旗帜鲜明反对歧视,维护公平
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因户籍、性别、病毒携带等原因遭到就业歧视的报道和案例也有很多,比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就入选了“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就业促进法》对于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
(2)规范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