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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讲法律之民法--诉讼时效
2013-03-25 20:01: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290次 评论:0

诉讼时效

一、含义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

(二)特殊诉讼时效

1. 短期诉讼时效:1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

的:2 年)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真题-单选】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

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

间是

A1

B2

C4

D20

A

2.长期诉讼时效

1 环境污染损害陪产:3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

(三)最长诉讼时效:

1. 适用:各类民事权利

2. 期间:20

3. 起算:权利被侵害时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

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

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事由:起诉、调解、申请仲裁、请求、认诺。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

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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