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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第二篇第六章(一)
2013-07-28 18:54:27 来源: 作者: 【 】 浏览:467次 评论:0

 

第一节 总论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具体包括:①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②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③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有两个: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自由罚

财产罚

行为罚(能力罚)

声誉罚

 

行政拘留

 

罚款、没收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

警告
(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某种处罚由哪一个机关通过何种形式来规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的规定
  不予处罚的规定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果法律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4)作出处罚决定;(5)送达。
    3.听证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l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内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具体形式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3)扣押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例如,“登记保存”、“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隔离、扑杀、销毁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等。另外。根据第l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也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可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两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方式。在我国.执行罚主要针对不履行罚款、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一种直接强制执行方式。采取该种执行方式.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这是为执行金钱给付义务而采取的直接强制。适用时需注意《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就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恢复原状就是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况。
    (5)代履行。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是兜底性规定。如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封闭煤矿、强制填埋、强制拆迁等。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应当由法律设定。
第四节 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和维护政府的信用,不能反复无常。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
    (1)不得擅自变更规则;(2)合法变更的补偿规则;(3)撤销违法许可行为的赔偿规则。
    另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但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可以设定的事项和可以不设的前提
  《行政许可法》第l2条规定了5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普通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5)登记。
  其实,这5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仍然是非常宽泛的。为了更加有效地限制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行政许可法》第l3条规定,即便属于上述5类事项的,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私人自主优先);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市场调节优先);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社会自治优先);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事后监督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
    (二)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许可。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不过,为了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促进人才、企业和商品在各地的交流,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②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④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省、较大市级人大、常委会

省级政府

____

____

____

 

规范性

文件

 

法律

 

 

行政

法规

 

决定

(临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

(临时)

 

较大市

政府规章

 

部门

规章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行政机关。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行政许可的听证可分为依职权的听证和依申请的听证。
第五节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制度)  
  (一)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也称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做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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