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院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岗位特点,现将人才引进及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一、人才引进岗位及条件
(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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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h.hrss.gov.cn/ueditor/jsp/upload/image/1508315251971001411.png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岗位表中的“45周岁以下”为“1971年10月23日(含)以后出生”;工作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二)报名地址:安徽省儿童医院人事科(合肥市望江东路39号)。
联系电话:0551—62237635。
(三)应聘者报名时填写《安徽省儿童医院人才引进报名表》,并提供以下应聘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岗位所需相关材料,近期2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
三、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主要考核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学术水平、工作设想与发展潜力,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以及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每人15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和公布。
(二)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
1.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安徽省儿童医院感染楼八楼会议室
四、考察体检
根据引进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核情况,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如专业测试成绩相同,依次专业测试评分第一、第二要素成绩得分高者优先)。
体检由省儿童医院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考察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五、签约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者,由安徽省儿童医院确定拟聘人员,在安徽省卫计委及安徽省儿童医院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经省卫计委审查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
人才引进工作严格执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省人社厅和省卫计委的指导监督下,由安徽省儿童医院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1-62237635安徽省儿童医院人事科;
监督电话:0551-62237009安徽省儿童医院监察室;
0551-62998020安徽省卫计委人事处
2017年10月17日
附:安徽省儿童医院人才引进报名表
附件:安徽省儿童医院人才引进报名表.doc安徽省儿童医院2017年人才引进报名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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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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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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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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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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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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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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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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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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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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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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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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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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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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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应届毕业生填入学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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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 市(州)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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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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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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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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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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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专业证书,
有何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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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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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奖惩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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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及
主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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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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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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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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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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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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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请报考者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后如实准确填写。报考者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聘用主管机关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来源:
http://www.ah.hrss.gov.cn/web/news/3401/131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