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其他凡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不符,如各级各类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各级各类军校未经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面向地方学员颁发的学历、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程教育学历、各类学校颁发的“专业证书”、“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不具备高等教育资格的各类单位颁发的“相当于大专毕业”的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是国民教育毕业生中的一种。包括:普通初等教育(小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毕业生简称普通高校毕业生,最典型的特征是毕业证上注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字样。
普通高中及中专毕业生,属于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大专以下学历,未纳入普通高中及中专的招生计划,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军队院校招收的地方学员,如未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的,其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虽经中央军委和教育部认定,但没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派遣证的,其学历视为国民教育中的成人教育学历,但不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
通过国内网络教育获得的学历,是否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有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党校学历不属国民教育学历。
(二)“所学专业”用什么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可否交叉使用?
“所学专业”由学历证书(也就是毕业证书)予以证明。由于每一份学历证书都明确标识了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性质等内容,资格复审阶段审核单位将对与学历有关的信息采取一致性核验(即只对一份学历证书进行校核),所以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对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学位”、“所填学历、学位是否为在职获得”、“所学专业”的填写必须保持前后一致,多个学历证书间的学历信息不能交叉使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单独的辅修证明不能证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等完整内容,故不能用单独的辅修专业证明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是否可以使用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报考?
“所学专业”在资格复审时是根据毕业证进行审验的,与学位证无关。
(四)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招考岗位对专业的要求,以及报名系统中对专业的设定均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设置。
1.专业指导目录分为三个层次,其相互关系为:“一级目录”包含“二级目录”,“二级目录”下设具体专业。
如果岗位只限制了“一级目录”,则此“一级目录”下的所有“二级目录”所包含的专业都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除了“一级目录”限制外,还限制了“二级目录”,则只有该“二级目录”下的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具体专业”均有限制,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
2.若所学专业与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的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连接词的互换视为同一专业,但连接词增减不视为同一专业,如“及”换成“与”视为同一专业,但“计算机与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不能视为同一专业,或者最后一个“学”字的增减,也可视为同一专业),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3.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目录,可以任意一种从属专业报名, 提交报考申请时请按岗位要求相符的从属点选所学专业。
4.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毕业证上的专业若与招聘岗位要求表述不一致,可提请人工审核,招聘单位可根据报考人员所学专业确定是否为相关专业,审核合格即可报名。
5.对于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指导目录的报考人员,可提请人工审核,招聘单位可根据报考人员所学专业确定是否为相关专业,审核合格即可报名。
6.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须经国家教育部认证,所学专业以教育部认证为准并适用上述原则。
(五)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如何报考?
《关于印发云南省拓宽技能人才成长上升通道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40号)“第四章
第十一条 在基层和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报考条件的,可比照本岗位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考。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二、生源地或户籍如何确定?
生源地是指学生来源所在地。报考人员根据生源地或户籍的所属地判定是否满足此项限制。生源地和户籍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关于性别要求
关于部分岗位进行性别限制的理由及依据如下:
(一)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的工作岗位,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测绘、人民武装、人民警察等部门或岗位,因从事矿山、井下、野外或具危险性的工作,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二)根据行业特点需要进行性别限制的,应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
四、应聘人员应聘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须经国家教育部认证;
2、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等级考核证书;
3、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除特殊岗位外,招聘单位不得要求应聘人员出具与招聘岗位无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4.2018年西山区事业单位招聘专业目录
5.2016年西山区修订公务员体检标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