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校新生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按每人每年250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入学前给予发放,汇入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二)丙方属高等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的,一次性拨付5年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共125000元,汇入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丙方报到就业后,须参加岗位所需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负责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一)丙方属高等医学院校新生的,在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服务期满,并取得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且考核合格后,按双方自愿原则,给予入编。
(二)丙方属高等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已完成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生的,在签订协议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服务期满,并取得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且考核合格后,按双方自愿原则,给予入编。
第八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对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大学学习期间和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培训合格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负责会同甲方共同做好丙方的就业派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甲方对丙方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大学学习期间和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培训合格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接受录取学校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的教育费用由东方市财政负担。如延长修读年限,则延长的年限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按时(在学校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录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按时取得岗位所需的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证书等。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录取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不能按时取得岗位所需的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资助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毕业后(应届毕业生和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签订协议后)15日内,到甲方报到,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到我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期从丙方到甲方指定服务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履约期内,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不得再与东方市内(外)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七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丙方服务期满,并考取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且考核合格的,按双方自愿原则,落实编制。
第十九条 丙方参加规范化培训后不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或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年限不足,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甲方有权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对丙方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行为不予注册,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其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丙方履约保证人是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人,若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有瑕疵,出现违约行为时,丙方履约保证人与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追究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丙方未能按时(在学校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录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并缴纳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二)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放弃参加规范化培训,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总合50%的违约金。
(三)丙方未按本协议到甲方报到或不接受甲方工作安排的,应甲方、乙方书面通知送达违约处理决定1个月后丙方仍未报到的,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总合50%的违约金。
(四)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总合50%的违约金。
(五)未经甲方同意,丙方服务期内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总合50%的违约金。
当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应依法追回,且追回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承担。
六、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甲方、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丙方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总合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期间,或在进行规范化培训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培训。
(二)在校学习期间、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认可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
理期限内向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事由。
七、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丙方和丙方履约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市卫生计生委)(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社局)
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市编办)
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市财政局)
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和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履约保证人(签字和按手印):___________ 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18年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岗位计划表附件2
东方市2018年定向招聘医学生岗位计划表
定向服务单位 | 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 乡镇卫生院 |
招聘专业 | 医学影像(诊断医师方向)、康复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 | 医学影像(诊断医师方向)、康复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临床药学 |
招聘人数 | 15人 | 10人 |
合计 | 25人 |
2018年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报名登记表附件3-1
东方市2018年定向培养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报名登记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身 份 证 号 | | 户 籍所在地 | 县 乡(镇) |
联系 电话 | | 政治 面貌 | | 健康 状况 | |
毕业 学校 | | 学制 | | 专业 | |
规培 单位 | | 职称 | |
家庭 地址 | |
家庭主要成员 | 姓 名 | 称 谓 | 政治 面貌 | 职 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聘志愿 | 第一志愿 | 第二志愿 | 是否服从调剂 |
填: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 填: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 填:是或否 |
获 奖 情 况 | |
医学生签名: 时间: 履约保证人签名: 时间: |
毕 业 院 校 推 荐 意 见 |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