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结合档案和有关资料再次核实被考察人员有关信息的真实性。
考察组需对被考察人员做出全面、详实、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被考察人员是否符合招聘范围及条件、在校学习成绩(单位工作业绩)及综合表现、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是否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结合档案和有关资料再次核实被考察人员有关信息的真实性。
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
复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将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于公示前5天,将拟聘用人员花名册(附件11)及有关材料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报名表、自荐表、诚信承诺书、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考察材料、体检表。
(七)公示和聘用
对符合条件的拟聘用人员,在“张店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区级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栏目公示7个工作日。
拟聘用人员一经公示,将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须将本次招聘工作有关的材料单独建档(具体要求见附件12),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招聘岗位中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签订合同时按招聘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必须于3年内取得所聘岗位相应的执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淄博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淄人社发〔2018〕14号)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由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招聘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应聘人员如果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应聘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按规定时间参加报名、考试、考察和体检等环节。招聘期间,应聘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有效,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公开招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和招聘公告规定执行,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处理。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不服从招聘单位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聘工作秩序的,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可对其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张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公告网址: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 (www.zhangdian.gov.cn)
咨询电话:
张店区卫计局组织人事科 0533-2126211
张店区人民医院 0533-2126300
张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0533-2219667
监督电话:
区纪委、监察局 0533-2869835
原标题:2018年张店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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