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卫生系统招聘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卫生系统招聘复习资料

2018年08月重庆渝中区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员17人公告(二)
2018-08-20 09:46:3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向区外交流调动,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请考生在招聘期间保持所提供通讯方式畅通,并密切注意在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查询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因本人原因未获知相关信息而影响考试或聘用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本次公开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

本公告由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公招政策、报名咨询电话:63765139(区卫计委)、63765137(区人社局)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原标题:渝中区2018年三季度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

1.重庆市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一览表.xls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2018年公开(考核)招聘计划一览表
序号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单位
性质
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及等级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形式
学历(学位)专业性别年龄工作经历其他要求
1渝中区卫计委渝中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公益一类妇科医师专技12级1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开招聘
2公益一类外科医师专技12级1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开招聘
3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公益二类中医骨科医师1专技12级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中医骨伤科学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开招聘
4公益二类中医骨科医师2专技12级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开招聘
5公益二类骨科医师1专技12级2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临床医学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开招聘
6公益二类骨科医师2专技12级1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开招聘
7公益二类筋伤医师专技12级3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公开招聘
8重庆牙科医院公益二类口腔医师专技12级2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口腔医学、口腔临床医学
本科:口腔医学
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公开招聘
9公益二类口腔护师专技12级2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学类                                  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和护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专业技能测试为口腔护理相关知识)公开招聘
10渝中区大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益二类护师专技12级1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学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和护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公开招聘
11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公益二类临床医师专技12级1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类不限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不限公开招聘
12中医医师专技7级1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本科:中医学
研究生:针灸推拿学
不限45周岁及以下不限取得岗位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岗位相关副高及以上职称证书考核招聘
合计17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doc

3.重庆市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同意报考证明.doc附件3:

 

同意报考证明

 

    ×××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经研究,同意该同志参加渝中区2018年三季度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考ⅹⅹⅹⅹⅹ单位ⅹⅹⅹ岗位。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注:“负责人签字”须亲笔签名,打印无效。

4.重庆市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节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 甲类传染病

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 乙类传染病

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但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即适用强制管理。

(三)丙类传染病

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管理原则: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三、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的预防

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

建立和健全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提高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的重要措施。

(三)传染病的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救治

(一)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布及封锁。

(二)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卫生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规定

(四)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六、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

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四、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2018年08月2018贵州铜仁市农村订..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