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63765137
附件:
附件2:
工作经历证明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工
作
表
现
该同志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位从事
工作。
工作表现:
特此证明
单
位
意
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14年2月25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2)“单位意见”中“单位负责人签字”须亲笔签名,打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