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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继续续聘,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聘用人员可以保留户籍或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户口落至乡镇所在的县(市、区),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当地卫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在所属县(市、区)卫生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应纳入编制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到省内、外各医学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并根据各地的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后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协调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卫生医疗机构有空编的前提下,对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并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给予落实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聘用人员落户。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后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可享受的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要主动与各高等医学院校联系,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实施方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每年3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每年5月;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每年6月上旬;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时间:每年6月下旬。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5:
关于《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
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和陆昊省长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我省将启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3年公开招聘3000名统招本、专科学历医学毕业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等有关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编办、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对本《办法》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主要工作任务
自2014年起,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等方式,每年为全省944个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000人,连续3年共计招聘3000人。每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招聘1人,每人在乡镇卫生院服务三年。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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