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合格人员确定为面试人员,按规定办理面试缴费手续,并发放面试通知书。面试人员名单在宿松县卫生局网站上公布。
(四)面试
面试由县卫生局组织,县人社局全程参与,县监察局全程监督,面试顺序以当日现场抽签确定。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所有面试成绩一并由县卫生局及县人社局联合公告。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时间15分钟,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应变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分值为100分。若面试实到人数等于或少于岗位招聘计划时,考生面试分数应达到60分,方可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面试人员要确保联系电话的畅通,未能按时参加面试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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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
(五)考察
按笔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的30%计算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最后一名合成分数出现并列情况按下列顺序取舍:A、笔试成绩高的优先;B、专业知识成绩高的优先;C、学历高的优先;D、“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先。
考察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全程参与和监督。考察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对象要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样表见附表二),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样表见附件三)、个人档案材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证件材料。考察过程中要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作进一步审查,确认其报名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提供,如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考察确定为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六)体检
在规定时间内,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县人社局、监察局参与,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人社部、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县卫生局确定拟聘人员,并会同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招聘情况和招聘结果提交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拟聘人员名单在宿松县卫生局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局审核报县人社局办理聘用人员审批手续,各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八)递补规定
因下列情形导致聘用岗位空缺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依据应聘者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时,按前述确定考察人选的办法处理,未进入面试人员不予递补)。
1、应聘人员考察、体检不合格;
2、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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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资格;
4、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人员待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招聘单位须与新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按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有关事宜
面试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本公告将在宿松县政府网、宿松县卫生局网、宿松县人社局网发布;此后有关招聘信息将陆续在宿松县卫生局网站发布。
本《公告》由县人社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七、组织领导
此次招聘工作在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县人社局全程参与,县监察局全程监督,对在报名或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在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据人社部《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皖人发〔2002〕77号)规定,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县人社局 7849317、7821270
县卫生局 7819536、7821201
监督电话:县监察局 7821887
附件一:2014年度宿松县卫生系统招聘人员岗位公告.xls
附件二:2014年度宿松县卫生系统招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doc(表样)
附件三:2014年度宿松县卫生系统招聘计划生育证明.doc(表样)
附件四:2014年度宿松县乡镇卫生院招聘人员分配方案.doc
附件五:2014年宿松县乡镇卫生院招聘计划安排一览表.xls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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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宿松县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人员岗位简章 |
主管部门 |
招聘单位 |
经费形式 |
招聘计划数 |
岗位类型 |
岗位代码 |
招聘专业范围 |
招 聘 条 件 |
笔试专业知识考试内容 |
备 注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从业年限 |
卫生局 |
县疾控中心 |
财政全供 |
1 |
专业技术 |
01 |
卫生事业管理 |
35周岁及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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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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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监督所 |
财政全供 |
1 |
专业技术 |
02-1 |
临床医学或预防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临床医学与预防医学 |
|
县妇幼保健所 |
财政全供 |
1 |
专业技术 |
03-1 |
医学检验 |
35周岁及以下 |
大专及以上 |
|
|
医学检验 |
|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
财政全供 |
1 |
专业技术 |
04-1 |
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临床医学(本科层次) |
|
县血防站 |
财政全供 |
2 |
专业技术 |
02-2 |
临床医学或预防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大专及以上 |
|
|
临床医学与预防医学 |
|
县医院 |
财政差补 |
2 |
专业技术 |
04-2 |
临床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临床医学(本科层次) |
|
1 |
专业技术 |
05 |
口腔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口腔医学 |
|
中医院 |
财政差补 |
6 |
专业技术 |
04-3 |
临床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临床医学(本科层次) |
|
8 |
专业技术 |
06 |
中医学或中西医结合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中医与西医临床(本科层次) |
|
1 |
专业技术 |
07 |
药学或中药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
|
中药学与药学 |
|
1 |
专业技术 |
08 |
麻醉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麻醉学 |
|
1 |
专业技术 |
09 |
针灸推拿学或中医骨伤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 |
|
|
针灸推拿学与中医骨伤 |
|
1 |
专业技术 |
10 |
医学影像 |
35周岁及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
|
医学影像 |
|
1 |
专业技术 |
03-2 |
医学检验 |
35周岁及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
|
医学检验 |
|
卫生局 |
乡镇卫生院 |
财政差补 |
10 |
专业技术 |
11 |
护理学或助产 |
30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大专及以上 |
|
|
护理学 |
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者可报考且不受学历限制。 |
10 |
专业技术 |
12-1 |
临床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大专及以上 |
|
|
临床医学(专科层次) |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者可报考。 |
2 |
专业技术 |
12-2 |
临床医学(妇产)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大专及以上 |
|
|
临床医学(专科层次) |
限女性,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者可报考。 |
1 |
专业技术 |
13 |
医学影像或临床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医学影像专业大专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需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 |
|
|
医学影像与临床医学 |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者可报考。 |
1 |
专业技术 |
14 |
药学、药物制剂、药品经营与管理、制药工程、应用药学 |
35周岁及以下 |
大专及以上 |
|
|
药学 |
|
2 |
专业技术 |
15 |
中医学或中西医结合 |
35周岁及以下 |
普通高校 大专及以上 |
|
|
中医与西医临床(专科层次) |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者可报考。 |
2 |
专业技术 |
16 |
医学检验或临床医学 |
35周岁及以下 |
医学检验专业大专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需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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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与临床医学 |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者可报考。 |
2 |
专业技术 |
17 |
财政、财务管理、会计、审计、统计、金融或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非上述类别专业 |
35周岁及以下 |
大专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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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会计法规、会计电算化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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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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