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卫生系统招聘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卫生系统招聘复习资料

2015年07月福建厦门市口腔医院补充编内人员招聘25人公告(二)
2015-07-29 13:32:2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并参考《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指导目录(研究生)》进行专业条件的设置和审核。报考者报名时要如实填写(只字不差)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境外院校(含与境外院校联合办学由境外院校颁发证书,下同)所学专业以学历(位)认证报告或学历(位)认证部门(专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下同)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注明的为准。

将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招聘岗位,报考者所学专业须符合《专业指导目录》中“××类”下所列专业;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报考者所学专业须符合所列专业。

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专业方向”,报考人员须提供学历证或学位证或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表或论文发表情况或学校证明,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不具有普通教育学历的考生,须取得与岗位相符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或该证书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考试成绩合格的结论。

(三)应届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报名。

本次招聘中的应届毕业生是指2015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中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本科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学历(位)证书、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提供学历(位)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取得境外院校颁发证书的人员,均须以学历(位)认证报告或学历(位)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上注明的专业进行报考。

(四)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位)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位),且均为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对应的学历(位)及以上学历(位)。但如果已符合岗位资格条件中最低学历(位)要求而持有岗位专业要求的同级或更高级学历(位)的,也可报考。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学历(位)报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证明;持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位)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的学历(位)报考,但用于报考的学历(位)证书如不是全日制普通教育第一学历(位),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持上述学历(位)报考人员应于面试资格复核时提供书面认证报告或学历(位)认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未能及时提供书面认证报告的,报考人员须书面承诺1个月内提交,否则自愿放弃考试乃至聘用资格。情况特殊确未能在1个月内提交书面认证报告的,须报市人社局批准同意并约定最长时限内提交书面认证报告后方能继续参加考试。其中,以学历(位)认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报考的,须与招聘单位约定提供正式书面认证报告的具体日期并书面承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相应资格。正式书面认证报告注明的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符,或认证报告无法认可相应学历(位)从而被取消本次招聘考试(或聘用)资格的,考生须服从决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此类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信息查询平台http://sxwszy.fjedu.gov.cn/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或按规定经过学历(位)认证(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辅修专业”便捷查询窗口http://fxzy.fjedu.gov.cn/电子注册的《辅修专业证书》,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对应的学历和学位的查询依据)。

(五)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的聘用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如用人单位的拟聘岗位数量不足或拟聘人员不具备相应岗位聘任资格条件的,可实行高职低聘。

聘用人员的工龄、待遇计算由市人社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后,依据工龄、待遇规定认定。

(六)年龄、工作经历(经验)、户籍、资格证书的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5年8月4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如:最高年龄要求35岁是指1980年8月4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证书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七)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九)已就业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间,于进入考核前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配合招聘单位考察或同意工作调动或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十)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十一)招聘政策、报名手续、招聘条件可咨询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厦门市吕岭路1309号口腔医院,王老师/汪老师, 0592-2678586)。网络报名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请咨询0592-2039082。

(十二)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室实施监督。

(十三)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

(十四)考务信息通过厦门市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网站(http://www.xmws.gov.cn)予以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

(十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六)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工作,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给予取消考试乃至聘用资格。

(十七)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设置由招聘单位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报名期间,如产生强烈争议的,招聘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市人社局研究后作出是否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考试的决定。报考人员须服从决定。

本考试公告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人社局解释。情况确实特殊的,包括个别岗位是否取消招聘问题,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市人社局召集研究或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

原标题:厦门市口腔医院2015年补充编内工作人员考试公告

点击下载>>>


附件一
厦门市口腔医院2015年补充编内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招聘单位(盖章)
招聘单位 主管部门 经费
形式
岗位编码 招聘岗位 岗位
类别
岗位
级别
招聘人数 所需资格条件 编制类型
最高
年龄
性别 最低
学历
最低
学位
所学专业 其他条件
厦门市口腔医院 厦门市卫计委 财政拨补 1001 口腔医师1 专技岗 12级 2 35 不限 研究生 硕士 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专业方向须为口腔颌面外科 编内
厦门市口腔医院 厦门市卫计委 财政拨补 1002 口腔医师2 专技岗 12级 6 35 不限 研究生 硕士 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专业方向须为口腔种植或口腔修复 编内
厦门市口腔医院 厦门市卫计委 财政拨补 1003 口腔医师3 专技岗 12级 4 35 不限 研究生 硕士 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专业方向须为牙周病 编内
厦门市口腔医院 厦门市卫计委 财政拨补 1004 口腔医师4 专技岗 12级 6 35 不限 研究生 硕士 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专业方向须为牙体牙髓 编内
厦门市口腔医院 厦门市卫计委 财政拨补 1005 口腔医师5 专技岗 12级 3 35 不限 研究生 硕士 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专业方向须为儿童牙病或牙体牙髓 编内
厦门市口腔医院 厦门市卫计委 财政拨补 1006 口腔医师6 专技岗 12级 2 35 不限 研究生 硕士 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专业方向须为口腔正畸 编内
厦门市口腔医院 厦门市卫计委 财政拨补 1007 口腔医师7 专技岗 12级 2 35 不限 研究生 硕士 口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专业方向须为口腔黏膜病 编内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5年)

为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人员中的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工作,现参考教育部颁布的高校专业目录,结合实际,制定并试行本专业指导目录。凡招考职(岗)位有专业要求的,同一职(岗)位应设置多个相关专业,鼓励按“类”设置专业条件;超出本目录以外的专业条件,考录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经省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经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并在招考职(岗)位表中予以注明。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对专业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报名网站中的“申诉通道”申请复核。招录(聘)机关和主管部门应本着“相近、相似”和“宜宽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原则进行专业条件的设置和审核;目录中涉及括号“()”和境外留学人员所学专业,根据高校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予以从宽认定。若报考者与录聘单位、录聘主管部门对专业审核有异议的,报考者应提供所学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所在院校相关证明材料供录聘单位或录聘主管部门审核参考。本目录将适时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本目录由省组织、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哲学、文学、历史学大类

1.   哲学类:哲学,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

2.   中国语言文学类:汉(中国)语言文学(教育),汉语(言),中国语言文学(化),中文应用,对外汉语,华文教育,应用语言学,戏剧影视文学,古典文献,文学,中国文学,汉语言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2015年07月湖南长沙市120急救中心..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