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睢宁县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已进入到体检环节,现将有关体检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
(一)体检时间及集中地点
请参加体检的考生于2015年8月23日(星期天)早晨6:20准时在睢宁县行政办公中心(县政府)大门口集中(请务必空腹)。
(二)体检须知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均符合两标准的体检合格。只允许复检一次。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总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1、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面试准考证原件、体检费用等,考生若有疾病治愈的,请携带本人病历。
2、各考生到达集中地点后,自觉进行排队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核对个人信息。
3、服从领队的安排,自觉遵守秩序,严禁擅自离队,严禁与体检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联系。
4、当天采血、B超检查前,须禁食。采血、B超检查结束后统一吃早餐。
5、怀孕或可能已怀孕者,请勿做X光检查,请此类人员务必告知体检医师;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检查并及时告知体检医师,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
6、考生对血压、听力、视力等检查结果要求复检的,须当场进行,对体检结束后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7、积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体检医师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检查、检验项目的,体检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注意事项
1、各考生须应准时到达集中地点,规定时间未到者,视同自动弃权处理。
2、严禁携带各类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参加体检。若有携带的,须关闭后全部统一上缴领队集中保管,否则一经发现,作违纪处理。
3、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4、体检前及体检结束后保持通讯畅通。按照体检标准,部分体检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要进行复检,我们将及时电话通知考生参加复检,复检所需费用由考生负担(在复检的时候将根据复检项目的收费标准代为收取)。请考生务必将手机处于畅通状态,如因联系不上而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以下材料请于体检时上交
(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考生注意,如果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需提供开具此证明的介绍信,请至县政府主楼207事业科领取)
(二)未就业考生提供所在居委会(村、组)出具的个人表现证明;目前仍在岗的考生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综合表现证明。
(三)已婚人员须提供女方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未婚人员须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原标题:2015年睢宁县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体检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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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睢宁县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xls
2015年睢宁县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公示 |
报考单位名称 |
岗位代码 |
笔试准考证号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1 |
30105013302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 |
30105013310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2 |
30105013311 |
县人民医院 |
13 |
直接进入面试 |
县人民医院 |
14 |
直接进入面试 |
县人民医院 |
17 |
30105013404 |
县人民医院 |
17 |
30105013401 |
县人民医院 |
17 |
30105013418 |
县人民医院 |
17 |
30105013408 |
县人民医院 |
17 |
30105013405 |
县人民医院 |
17 |
30105013414 |
县人民医院 |
19 |
30105013221 |
县人民医院 |
19 |
30105013223 |
县人民医院 |
21 |
30105013904 |
县中医院 |
36 |
直接进入面试 |
县中医院 |
41 |
30105013908 |
县中医院 |
41 |
30105013907 |
县中医院 |
42 |
30105013421 |
县中医院 |
46 |
30105013814 |
县中医院 |
46 |
30105013813 |
县中医院 |
47 |
30105013802 |
县中医院 |
49 |
30105013314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615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604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505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513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511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430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613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528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506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523 |
基层卫生院 |
51 |
30105013503 |
基层卫生院 |
52 |
30105013211 |
基层卫生院 |
52 |
30105013209 |
基层卫生院 |
53 |
30105012929 |
基层卫生院 |
53 |
30105013028 |
基层卫生院 |
53 |
30105012915 |
基层卫生院 |
53 |
30105012908 |
基层卫生院 |
53 |
30105012913 |
基层卫生院 |
53 |
30105012921 |
基层卫生院 |
53 |
30105012927 |
基层卫生院 |
54 |
30105013917 |
基层卫生院 |
54 |
30105013921 |
基层卫生院 |
54 |
30105013915 |
基层卫生院 |
54 |
30105013930 |
基层卫生院 |
54 |
30105013923 |
基层卫生院 |
54 |
30105013928 |
基层卫生院 |
54 |
30105013924 |
基层卫生院 |
55 |
30105013322 |
基层卫生院 |
56 |
30105013811 |
基层卫生院 |
57 |
30105013708 |
基层卫生院 |
57 |
30105013714 |
基层卫生院 |
57 |
30105013725 |
基层卫生院 |
58 |
30105013808 |
2: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