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卫生健康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和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襄职改办〔2023〕2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襄阳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2023年度襄阳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为:
1.通用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2.基层卫生系列(基卫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评审对象为在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评审单位除外)。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
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对口申报,申报专业要符合《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6号)中的卫生专业。
(四)参加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以省卫生健康委核定的名单为准),单列专评。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40号)执行,申报评审条件等相关要求与非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致,其中,抗疫工作相关表现仍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分别录入花名册,分类整理,报送资料。
(五)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国有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
民营企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自由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二、申报评审条件
2023年度襄阳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简称评审条件)规定执行,其中,申报人完成任现职以来相关专业类别的工作量,由申报单位提供《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量核定表》(附件3)。以往有关规定与《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评审条件》为准。
三、申报方式和途径
本次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59.175.218.201:8501),通过个人申报端入口,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数据,推送至所在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申报人按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
职称申报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是申报材料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通过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http://59.175.218.201:8502),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三)集中报送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卫生高评办。具体报送方式:各县(市、区)职改部门和市直各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推送至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同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审核签字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和审核情况一致)和本地区本单位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基本情况报送至卫生高评办。
各单位应当对申报人的工作岗位、申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市卫生高评办对审核不严、手续不完整、不符合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四、有关政策要求
(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岗位管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并提交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和《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未纳入岗位管理的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并提交本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书。其中,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用的时间应达到相应岗位规定年限。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三)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户籍、档案等限制,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会同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式、推荐职责,同时提交本人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凭证、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书。其中,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用的时间应达到相应岗位规定年限。
(四)“双肩挑”人员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申报时应提供近三年人社行政部门审批表,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相应专业工作量及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在医院(含疾控中心)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如医务科、护理部等)、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相应专业工作量及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高层次人才认定。符合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号)要求的高层次申报人员,需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初审,市职改办审批。
(七)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选派或市委组织部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的且在服务期限内的人员,按照援外、援藏、援疆有关文件执行。援外、援藏、援疆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八)在乡镇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通用条件”申报“通用类”任职资格评审,也可按照“农村基层条件”申报“基卫高”任职资格评审。“基卫高”任职资格仅限于农村基层范围内使用。其中,我省原划定的卫生中级省级合格线,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可申报“基卫高”。但在申报“通用类”高一级职务时,应重新考试通过国家合格线,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九)转评申报。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转评申报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专评(平转)审核表》。
(十)医学会、卫生监督局(事业单位)中有医学背景的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归口申报评审健康教育或公共卫生等专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单位所设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医学会、卫生监督局(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来考试或评审取得的卫生管理职称,转评时,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考试或评审取得的卫生管理职称,转评时,聘任年限不合并计算。
(十一)工作业绩。根据《评审条件》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材料。提交业绩材料对应7条分别归类(“基卫高”提交业绩材料对应3条分别归类),每一类提交个人代表性材料1-2个,超过数量以外按无效处理(附件2)。
(十二)任期内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仅限各级党委、政府、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对参评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奖励(不包括妇联、工会、共青团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单位获奖、社会组织获奖、团体获奖、文体获奖,演讲、论文、提案获奖等)。
(十三)从业年限。医师、护师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证书。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专业类别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相一致,医师执业时间不含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其他类别从业年限以取得起点职称证书起计算。申报人任职资格时间必须达到晋升上一级聘岗时间的年限要求,执业时间和从业年限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十四)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申报人参评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必须是截止时间之前取得,之后取得的视为无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任职时间和聘任时间按实足年限计算,截至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德为先的评价导向。申报过程中要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申报人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写的文字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相关业绩材料必须在推荐单位公示不少于一周,公示完成后由单位出具《单位审核及公示证明》,内容包括本年度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人数、本次正式申报人数、被公示人综合排位,并附3名以上群众代表签字及单位负责人、单位纪检部门、单位人事部门签字加盖相应公章后有效。
(二)强化单位责任,加强各级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2〕3号)文件要求,申报人按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如实填报对申报人的业绩考核情况及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在推荐、申报过程中,要严肃遵守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实行评前“拟评对象”和“评审结果”双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材料上报前发现的问题,单位未调查核实、未形成明确结论的,单位不得上报材料;在材料上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出具专题报告,经市卫健委、市职改办审定同意后取消参评资格。
(四)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卫健部门要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各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和采集证据,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责令其整改;对谎报公示情况或帮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资格不予确认,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对审核不严或帮助申报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市卫健委、市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违纪线索报请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发文、报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备案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六、评审材料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和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8月30日-10月13日。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开通申报渠道。
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300元,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审核未通过人员评审费不予退回。
材料报送地址: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大办公区第二栋办公楼2楼211室。
联系电话:0710-3559128
点击查看>>>附件1-8
1.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承诺表
3.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工作量核定表
4.任现职以来师导教学水平核定表
5.申报审核时间安排
6.申报相关材料样式
7.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8.提交资料目录指南
襄阳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原标题:关于开展2023年度襄阳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rsj.xiangyang.gov.cn/xwzx/tzgg/202308/t20230830_3367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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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trees keep down little ones. 大树底下,小树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