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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介绍贿赂罪-刑法
2016-10-24 14:09:4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整理卫生公共基础知来源:www.91exam.org识题库关于刑法之介绍贿赂罪,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一、介绍贿赂罪的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介绍贿赂罪的主要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介绍贿赂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A bad penny always comes back. 伪币迟早归原主。
Let those who know the way go before. 让识途的人先行。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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