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卫生系统招聘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卫生系统招聘复习资料

2017年03月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商法
2017-03-15 17:11:3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存在形式的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所以,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以为任何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各种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和分娩等。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就投保人而言,在应当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 以终止合同。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种情况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以上是^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整理的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It is the first step that costs the most. 万事开头难.
Dare and diligence bring luck. 大胆又勤奋,定能交好运.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2017年03月江苏常熟市卫生计生系..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