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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商法
2017-03-21 18:12: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人身保险合同因前述原因而致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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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anger foreseen is half avoided. 预见隐患犹如防患一半.
He who buys what he does not want will soon want what he cannot buy. 一个人常买不想要的东西, 很快会发现他买不起想要的东西.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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