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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商法
2017-03-28 16:43:2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 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或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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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rtunity is rare, and a wise man will never let it go by him. 机会难得,聪明人从不交臂失之.
Diseases are the interests of pleasures. 疾病是为享乐付出的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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