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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民法
2017-04-05 18:16:4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民法之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共同决定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的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

2.执行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执行权的行使方式有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单一合伙人行使三种方式。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事务由一人或数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但有监督权。无论是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效果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监督权。不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监督权,有权监督检查合伙经营状况、财产使用及管理情况,并有权检查财务账目。

4.请求权。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和所遭受的无法避免的损失,对合伙有求偿权。

以上是^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整理的民法之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91考试网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Every why has a wherefore. 凡事必有因.
Knock, and the door shall be opened. 只要敲门,就会有人来开。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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