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卫生系统招聘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卫生系统招聘复习资料

2015年04月药事管理知识点归纳:药品不良反应的概述、分类、监测及报告程序
2015-04-02 11:35:3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91考试网提醒您关注最新招考信息:

药事管理虽然是基础学科,但是很多学员都觉得药事管理知识点特别多,不好复习。今天就带着大家总结归纳一下药事管理各章节的重点内容,以便大家更好地记忆。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概述

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1.A型不良反应

主要表现包括过度作用,副作用、毒性反应、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后遗效应。与剂量相关、与常规的药理作用有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高、死亡率低。

2.B型不良反应

非剂量相关,与药理学、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有用药时间关系,发生率低、死亡率高。

3.C型不良反应

C型不良反应难以简单地归于A型或B型。C型不良反应的特点是发生率高,用药史复 杂或不全,药品非特异性,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潜伏期较长。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

1.机构和职责

行政机构:SFDA主管全国ADR监测;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监测ADR的管理。

专业机构:ADR监测中心承办。

2.报告制度

国家实行ADR逐级、定期报告,必要时越级报告。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程序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如果有可疑的不良反应,须进行详细记录、调查,并按要求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

3.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对新药品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有效方式快速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What man has done,man can do. 前人能办的事,后人也能做.
What greater crime than loss of time? 浪费时间是最大犯罪.
Tags:卫生系统 招聘 考试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5年04月临床外科知识:先天性.. 下一篇2015年04月医学基础知识重点:头..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