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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大纲个人理财25
2011-09-19 16:49: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7.3.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2.商业银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准入标准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具体要求

 

3  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具体要求

 

1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界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公开出版资料;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海报、户外广告;

 

    ()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       事前报备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3       关于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具体要求

 

·禁止性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于登载基金业绩及风险提示的规定

 

首先,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其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最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其他要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4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       关于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原则要求

 

·账户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2       关于基金销售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和公示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关于申购、赎回的规定

 

·关于收取销售费用的规定

 

·其他有关基金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5  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代销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代销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7.3.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1  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

 

1)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的核准程序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3  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

 

 

 

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关系时,应收回《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填写《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4.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

 

1)一般规定。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2)禁止性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

 

4)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

 

5)其他方面的规定

 

 

 

5.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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