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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西农村信用社^91考试网纲-法律常识17
2012-05-13 17:29: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准物权。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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