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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甲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7200万元。为此,甲公司在其20×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说明,但未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负债。
20×4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乙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4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债务担保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2)甲公司于20×4年3月28日与丙公司签订协议,将其生产的一台大型设备出售给丙公司。合同约价款总额为14 000万元。签约当日支付价款总额的30%,之后30日内支付30%,另外40%于签约后180日内支付。
甲公司于签约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4 200万元款项,根据丙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余额情况,甲公司估计丙公司能够按期付款,为此,甲公司在20×4年第1季度财务报表中确认了该笔销售收入14 000万元,并结转相关成本10 000万元。
20×4年9月,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设施重大毁损,丙公司遂通知甲公司,其无法按期支付所购设备其余40%款项。甲公司在编制20×4年度财务报表时,经向丙公司核实,预计丙公司所欠剩余款项在20×7年才可能收回,20×4年12月31日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算的现值金额为4 800万元。甲公司对上述事项调整了第1季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收入,但未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6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5 600万元
(3)20×4年4月20日,甲公司收到当地税务部门返还其20×3年度已交所得税款的通知,4月30日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所得税款项720万元。甲公司在对外提供20×3年度财务报表时,因无法预计是否符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全额计算交纳了所得税并确认了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返还凭证中注明上述返还款项为20×3年的所得税款项,为此,甲公司追溯调整了已对外报出的20×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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