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2011年注会《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五)
2012-07-28 14:44: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问接开发费用合计2 450万元。 ’

  (3)201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 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 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l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 000m2,截止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 500m2,取得收入40 500万元;尚余4 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 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 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0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40500÷45000×1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5%)×90%=16065(万元)

  (4)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2450+3150)×90%=5040(万元)

  (5)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6)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90%+(16065+5040)×5%=405+1055.25=1460.25(万元)

  (7)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40500×5%×(1+7%+3%)=2227.5(万元)

  (8)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16065+5040+1460.25+2227.5+(16065+5040)×20%=29013.75(万元)

  增值额=40500-29013.75=11486.25(万元)

  (9)增值率=11486.25÷29013.75=39.59%

  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1486.25×30%=3445.88(万元)

  (10)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11)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3.某保险公司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除在该大城市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投资分支机构(该投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外,还分别在我国A、B两省省城设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该保险公司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利息和保费收入共计36 000万元、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26 020万元(不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从公司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投资分支机构和A、B两省的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度、2010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2009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2010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1)计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000×5%×(1+7%+3%)=1980(万元)

  (2)计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6000-26020-1980 )×25%=8000×25%=2000(万元)

  (3)简要回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回答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5)计算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0×(11000/5200

Tags: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2009年注册会计师新制度《税法》..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