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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1年《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五)
2011-09-19 19:31:2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答案】(1)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丙要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乙是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00万)承担责任,此时乙承担的部分超过30万,可以就这30万要求丙赔偿。
(3)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有责任的合伙人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剩余50万继续清偿。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题目中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就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丙反对,所以没有达成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无效。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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