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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52(十一)
2011-04-19 07:42:2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刘某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2006年2月监事赵某离职,到2006年7月尚未达到半年,所以不得转让。 (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召开的人数首先不满足要求,因为董事人数总数13人的过半数应为7人,本题中虽然也有7人表示同意,但是其中包含了王某本人的一票,而这一票是不能计入有效出席人数的。所以,出席的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条件,甲公司所作出的投资行为自然不合法。 (5)首先,依据证监会、银监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题中,甲公司为资产负债率85%的C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的行为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两次担保的数额合计32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即8000×30%=2400万元。那么,该决议须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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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某造纸厂由于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其债权人于2007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10日通知造纸厂。造纸厂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于9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9月23日将受理裁定送达造纸厂。同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有如下选择: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3年前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执行完毕;乙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丙某,某会计帅事务所会计师,其妻为该造纸厂股东。 在破产案件进行期间,发生如下事件: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时,造纸厂与A、B、C三企业分别签有合同,但合同均尚未履行。企业A直至11月24日仍未得到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企业B于11月12日得到合同继续履行的通知。企业C于10月15日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C同时向管理人提出担保要求,但遭到拒绝。 (二)造纸厂与D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发生诉讼,造纸厂一台机器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并未实际执行。同时,造纸厂与E企业的一起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判决;另外,造纸厂在与E企业的另一起诉讼已经终结,E企业欲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F企业于9月30日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获得了对造纸厂的20万债权,并主张以此抵销其欠造纸厂的20万债务。同时,造纸厂与G企业互负债权债务关系,造纸厂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该笔债权债务关系。 (四)H企业为造纸厂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该贷款银行已经对全部贷款进行了债权申报,H企业同时也欲进行债权申报。另外,I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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