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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47(九)
2011-04-22 10:01: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B公司在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问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2)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无效。王某假冒D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背书行为属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不可以。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银行自3月9日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后,直至4月5日F公司提示付款时止,并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不能补救F公司的票据权利。

合同已经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B公司在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问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2)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无效。王某假冒D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背书行为属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不可以。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银行自3月9日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后,直至4月5日F公司提示付款时止,并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不能补救F公司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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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百货商店――“欲兴百货商店”。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负责人为甲。2005年5月,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百货商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百货商店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百货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10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百货商店的3万元债务;(3)百货商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申各3万元债务;(4)百货商店的财产价值15万元。 请问: (1)设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百货商店与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百货商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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