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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35(十一)
2011-04-29 11:00: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召开的人数首先 不满足要求,因为董事人数总数13人的过半数应为7人,本题中虽然也有7人表示同意, 但是其中包含了王某本人的一票,而这一票是不能计人有效出席人数的。所以,出席的 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条件,甲公司所作出的投资行为自然不合法。 (5)首先,依据证监会、银监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 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 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题中,甲公司为资产负债率85% 的C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 的担保的行为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其次,依据《公司 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两次担保的数额合计:3200万元,超过 了资产总额的30%,即8000×30%=2400万元。那么,该决议须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所以债券累计余额总计3200(8000×40%=3200)万元,而公司于 2002年发行的3年期债券尚未清偿,所以,本次发行债券最高不得超过2000(32001200=2000)万元。 (2)董事会秘书刘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刘某在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汽车转让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赵某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2006年2月监事赵某离职,到2006年7月尚未达到半年,所以小得转让。 (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召开的人数首先 不满足要求,因为董事人数总数13人的过半数应为7人,本题中虽然也有7人表示同意, 但是其中包含了王某本人的一票,而这一票是不能计人有效出席人数的。所以,出席的 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条件,甲公司所作出的投资行为自然不合法。 (5)首先,依据证监会、银监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为 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 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题中,甲公司为资产负债率85% 的C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2006年6月,又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 的担保的行为均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其次,依据《公司 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两次担保的数额合计: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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