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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32(十二)
2011-05-02 09:06:3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佳美罐头厂的经济损失也可以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因为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甲县人民法院除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对被告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向甲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甲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甲县人民政府停止其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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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5年9月2日,A市市民江某与本市个体户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江某将其自有房屋三问租给赵某以开办饭馆,租赁期为2年,自2005年9月2日至2007年 9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赵某向江某交纳租金3000元,必须在每月1至3日交纳,超过 规定期限不交,江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由承租人承担; 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一方违约,违约方 要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江某即将房屋钥匙交给赵某,赵某同时也向江 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3000元。2005年10月2日,江某通知赵某准备把该租赁房屋 转让给张某,赵某表示同意。次日,江某与张某办理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10月6日, 赵某将该房转租给其友王某,并每月收取租金4000元。张某得知此情况后,便找赵某交涉,要求赵某解除其与王某的租赁关系。赵某以其房屋是自江某处租赁为由,置之不理。 张某即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转租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违约?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能否收回房屋? (3)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_______

参考答案: (1)赵某的转租行为是无效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承租人赵某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王某,是违法的,其行为无效,并应承担违约责任。(2)张某有权要求赵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买卖不破租赁”,本案中出租人江某将出租的房屋卖给张某,租赁关系同时转移,张某成为新的出租人,承租人赵某应依法履行合同。因此赵某非法转租,已构成违约,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支付违约金。并且,《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张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3)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赵某同意江某把租赁房屋卖给张某,并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江某的出售行为合法有效。赵某与张某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

(1)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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