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王某为甲研究所科研人员,其工作为研究制造一种电子针灸按摩治疗仪。1999 年1 月14
日,王某调至乙单位工作后,自己继续研究尚未完成的项目,至2000 年6 月17 日,终获成
功。
2000 年9 月7 日,在一次规定的学术会议上,王某首次发表了该成果,广获与会专家的
好评。2001 年2 月16 日,王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该项成果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甲研
究所得知此事后,即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该成果应由本研究所申请专利,理由是该成果是王
某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专利行政部门没有
采纳研究所的意见,于2002 年8 月16 日,公布了王某的申请。丙公司看到申请公布后,于
2002 年11 月生产了该治疗仪,但未向王某支付使用费。王某于2003年1 月13 日得知了丙公
司的行为后,遂向丙公司要求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被丙公司以王某尚未取得专利权为由而
拒绝。2004 年3 月2 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王某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
记和公告。2004 年6 月,王某发现未经自己许可,A企业在制造该治疗仪,B 高校在医学实验
中使用了该治疗仪。王某认为他们的行为均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05 年2 月21日,王某又将丙公司告上了法院,但丙公司却认为王某已过了诉讼时效。
2006 年5 月,丁公司以合理的条件请求王某许可实施其专利,而王某却嫌使用费低而拒绝了
丁公司的请求,2007 年3 月4 日,丁公司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作出了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发明的治疗仪作为治疗疾病用的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2)在该治疗仪已在学术会议上作了发表的情况下再去申请专利,为何仍具有新颖性?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没有采纳甲研究所的意见是否正确?
(4)该治疗仪专利保护期限可到何时为止?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丁公司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是否正确?丁公司获得许可后
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使用费?
(6)A 企业和B 高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王某的专利权?
(7)王某起诉丙公司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
(1)该治疗仪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因为虽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
权,但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却可以授予专利权。
(2)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 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
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而本案还在6 个月的期限内。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没有采纳甲研究所的意见正确。因为关于职务发明的界定必须
是离职后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而本案显然已超过1
年期限,不属职务发明。
(4)该治疗仪专利保护期限可到2021年2 月16 日止。因为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 年,
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本案申请日为2001年2月16日。
(5)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丁公司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正确,但丁公司应向王某支付
合理使用费。因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 年,任何单位均可请求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给
予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的,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6)A 企业行为侵犯王某的专利权,B 高校行为不侵犯王某的专利权。因为A 企业行为
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该治疗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当然侵犯专利权。
但B 高校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专利权不属于专利侵权。
(7)王某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
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既已得知或应当得知的,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本案2005年2 月21日起诉显然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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