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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模拟习题7
2017-03-17 07:32:2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通知债权人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略有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4.《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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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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