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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收法律关系
2016-03-19 18:46: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为帮助参加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提高备考效率,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经典例题】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指( )。

  A征税方   B纳税方

  C征纳双方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C

  【经典例题】下列单位具有征税主体资格的是( )。

  A某市国税局征管处 B某市地税局

  C某税款代征单位  D 纳税义务人

  【答案】B

  【经典例题】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是指( )。

  A某市国税局征管处 B某市地税局

  C某税款代征单位  D 纳税义务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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