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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016-03-19 18:48:1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一步步接近我们,为了帮助大家提升备考效率顺利通过考试,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税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案例】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13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14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P318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2)个人入离境当日及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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