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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注会《税法》基础知识:增值税纳税地点
2016-05-18 06:49:5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2016年注册会计师新考季的备考正式拉开序幕!这一次,你准备好了吗?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给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会考试的知识点,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二章知识点。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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