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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对重大事项的管理
2016-03-19 19:28: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对重大事项的管理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对重大事项的管理。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1年、2013年考过多选题、2014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高频考点】:对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7+5)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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