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0年考过多选题,2011年、2014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 1.地域范围 2.主体和行为类型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4.国有垄断企业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相关复习资料】: 2015《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基础考点汇总 2015《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阶段测试题汇总 注会频道 Idleness is the root of all evils. 懒惰是万恶之源. No man is rich enough to buy back his past. 再富有的人也买不回自己的过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