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高频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复习资料】: 2015《经济法》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基础考点汇总 2015《经济法》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阶段测试题汇总 注会频道 He who will not when he may, when he will he shall have nay. 可为时不想为,想为时已不可为. Observation is the best teacher. 观察是最好的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