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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无效民事行为
2016-03-19 19:29: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时光稍纵,备战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时候到了。下 91ExaM.org面是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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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that leaves a name behind him does not die. 身后留名的人万世永存.
When Greek meets Greek,then comes the tug of war. 两雄相遇,其斗必烈。

Tags:注册会计师 辅导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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