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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电子书]2016年《经济法》:提存
2016-03-19 19:30: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虽然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还未公布,但是感觉考得不理想的考生也该开始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了。91考试网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提存。

  知识点:提存

  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 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知义务(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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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y a grain of sand piled up will make a pagoda. 聚沙成塔.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to know yourself. 人生最难是自知.

Tags:注册会计师 辅导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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